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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申请材料的通知

作者:教育就业处 | 来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时间:2013-03-29

  关于报送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联: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的有关规定,从2012年2月起,政府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资助。请积极与辖区内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含市属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按《2012年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申请指南》审核相关材料,于9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把附表3、附表4的电子版本发送到教育就业处邮箱gdgzjjc@163.com。

  附件:《2012年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申请指南》。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龙正祥 叶楚婷,联系电话:38491436)

  附件

  2012年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申请指南

  一、资助对象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含民办康复机构、民办托养机构等,不含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提供残疾人服务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是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提供残疾人服务的民办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二、资助项目

  (一)居家家政服务(含居家托养服务、居家康复服务)。

  (二)日间训练服务(含日间康复训练服务、日间托养服务、庇护性就业服务、适应性训练服务、职业技能训练服务及其他残疾人服务)。

  (三)长期托养服务(即寄宿托养服务)。

  (四)社会工作服务。

  (五)寄宿托养新增床位资助。

  托养服务的资助对象为16周岁—60周岁、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就业的困难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

  同一服务对象,仅能申请(一)、(二)、(三)中的一项资助;如同时开展了社工服务,可同时申请(四)。涉及康复与托养两项服务(项目)的,应分别申请。

  康园工疗站工疗人员按《进一步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残联〔2010〕108号)资助康复训练经费,如开展了社工服务,可申请(四)。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社工服务资助,由市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1名社会工作者服务的残疾人不超过60人。

  三、申请2012年资助时间最长11个月(2012年2月至12月)。

  四、申请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二)《消防许可证》复印件。

  (三)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帐户证明材料。

  (四)寄宿托养机构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的《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五)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填写完整并盖公章的《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明细表》。

  (七)如申请社工服务资助,提供服务的社工应是残疾人服务机构招聘的社工(不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工,因民政部门已购买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工服务)。需提供社工专业毕业证书、助理社工师或社工师证书复印件,并提供残疾人服务机构与社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及社工签收的工资支付凭证等。

  (八)填写完整并盖公章的《广州市残疾人服务资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2份,审核完成后,区、县级市残联与服务机构各存档1份)。

  (九)填写完整并盖公章的《广州市残疾人服务资助申请汇总表》(下称《汇总表》)。

  (十)其它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残疾人服务机构应提供适合服务对象的通风、装饰等环境,适合服务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提供残疾人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及服务规范,并为服务对象购买意外责任保险。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资料:服务机构与残疾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小一寸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与联系方式、《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该《办法》附件《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资助服务目录》建立档案。

  六、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程序

  (一)残疾人服务机构根据《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材料于8月30日前,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2012年度资助申请。

  如申请寄宿托养新增床位资助,残疾人服务机构持《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联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级市残联在9月20日前,按《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相关材料初审,核对申请资料并对残疾人服务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包括对申请机构的服务情况、服务环境、服务对象的满意率等)。

  各区、县级市残联对初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填报《汇总表》,连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市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

  (三)市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区、县级市残联。

  (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市残联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核定相关资料后,将市本级负担的资助资金划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并由区、县级市财政局连同市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到区、县级市残联。其中南沙、萝岗区的资助资金,市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复核后,区财政即可将所承担的资金拨付到区残联据实发放。

  (六)各区、县级市残联根据有关规定,与服务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后,履行合法的资金签领手续,将资助金额划拨到残疾人服务机构的银行帐户。

  (七)在2013年资助资金预拨前,对2012年预拨的资金进行清算。

  七、本《指南》没有列明的,按《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办理。

  八、附件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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