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普法简略知识点
(一)总则编
1、八岁的孩子可以打酱油,可以打赏主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监护人因疫情被隔离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无人照料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解析: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特定的组织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解决被监护人因监护人患病、隔离、死亡等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的生活保障问题。
3、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谁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析: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被监护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救助保护机构;
(四)残联、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被监护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4、物业可以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析: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
(二)物权编
1、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坏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解析:无障碍设施属于共有部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和改造。民法典还规定,业主要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最终只需要“双2/3以上”业主同意就可使用,大大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门槛。
2、开发商可以随便出售小区内的车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析: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房产公司和业主可以约定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处分,都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即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权。由于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因此开发商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无购买力或不需购买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开发商向非业主出售车位,须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3、小区电梯广告的收入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析: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将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向业主公开的义务。
(三)合同编
1、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捐赠可以随时撤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助残赠与的不可撤销。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3、自然人间的借款可以约定利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析:自然人间的借款可以约定利息,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有约定支付利息,但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也视为没有利息。
3、中介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怎么办?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析:(1)当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购房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拒绝支付报酬并要求中介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可以不予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人格权编
1、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析:(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形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婚姻家庭编
1、 婚姻存续中,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析: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爱好或赌博等形成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具备收养条件的前提下,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这一条文体现了立法对残疾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怀。
3、兄姐应当承担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吗?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解析:兄姐承担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有两个必要前提:(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家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帮扶。民法典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彰显了中华民族爱国爱家的传统美德。当然,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法律并未强制其承担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
(六)继承编
1、法定继承就是所有继承人均分遗产份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析: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均等的。但还要看具体的情况,民法典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有倾斜。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法律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
2、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解析:(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2)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七)侵权责任编
1、被他人损害致残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析:(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包括在整个残疾过程中所需要用到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被追逐玩耍的小孩弄伤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