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配合防疫工作,人人有责!
01.案情回顾
6月12日18时30分许,龙岗区坂田街道佳兆业中央广场五期车辆入口卡口处,一小轿车司机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拒绝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并下车推搡辱骂物业保安、强行冲卡。社区卡口组立即响应,宝岗派出所民警也到场处理并把该司机带回所里训诫,但该司机的态度仍非常恶劣。
龙岗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司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该司机为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02.律师解答
谢敬文(广州市律协村居委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公民出入公共场所应当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系疫情防控要求,任何一位公民都应当配合。本案中,该司机拒绝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并在佳兆业中央广场五期车辆入口处推搡辱骂物业保安、强行冲卡,符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形。
因此,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司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
每一位公民都应当遵守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例如:检测体温、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进行社区登记、如实提供行程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时刻提醒我们,请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