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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员工受疫情影响居家办公,公司是否有权拒付工资?

作者: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普法办 | 来源: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普法办 | 发布时间:2022-01-14

  01.案情回顾

  姚某于2018年10月入职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2月,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公司没有安排姚某回单位上班,要求其在家工作。

  2020年3月,姚某回单位上班,但公司没有支付其2月份的工资。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姚某整个2月都在家中,无权要求公司支付2月份的工资。姚某向公司领导进行反映,但该公司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姚某于2020年6月向公司递交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2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该案件经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最终促成该公司向姚某支付拖欠的2月份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问: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公司要求员工居家办公,是否有权拒绝向员工支付工资?

  02.律师解答

  刘淑娟(广州市律协村居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全球新冠疫情的暴发,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劳动者无法像往常那样回单位上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在本案中,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姚某依照公司领导的安排居家办公,虽然办公地点发生了变更,但是,姚某还是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依法享受劳动报酬。

  因此,该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姚某支付2020年2月的工资。该公司拒绝向姚某支付2月份公司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姚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刘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因疫情原因被公司安排在家工作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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