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坐船偷渡离开封控区被行政拘留,该!
01.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2日晚,居住在湛江吴川市梅菉街道的岳某萍、岳某林、王某杰、阮某平等4人借着夜色偷偷坐船离开已经实施封控管理的梅菉街道辖区。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接到市民举报后,迅速查实了该4人的身份,并于6月13日上午将4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岳某萍、岳某林、王某杰、阮某平对违反吴川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吴川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规定梅菉街道所辖区域实施封控管理,人员只进不出),偷偷坐船离开梅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岳某萍、岳某林、王某杰、阮某平因实施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被吴川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问:为什么上述案例中的4人会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02.律师解答
陈新端(广州市律协村居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本案中,岳某萍、岳某林、王某杰、阮某平等4人因为违反吴川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中“梅菉街道、海滨街道、博铺街道、大山江街道、覃巴镇所辖区域实施封控管理,人员只进不出,严禁聚集,只允许每户固定一人出门,在限定时间和限定范围内购置生活必需品”的规定,擅自离开已经实施封控管理的区域,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情形,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岳某萍、岳某林、王某杰、阮某平等4人处以七日的行政拘留,应该是考虑到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其4人无视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命令,有引起疫情传播的风险,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示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容不得半点疏漏。遵守及配合政府发布的防疫命令及措施,既是自我保护,更是每一位市民对公共卫生安全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不能有丝毫侥幸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