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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行程,必将面临法律严惩!

作者:广州普法 | 来源:广州普法 | 发布时间:2021-09-01

  01.案情回顾

  广东江门鹤山市古劳镇一名新冠病毒感染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彭某,故意隐瞒其回鹤山后的行程轨迹,且不听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劝告,扰乱了当地正常的防控秩序。因彭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江门鹤山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7日对彭某进行立案调查。

  彭某因何被立案调查?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02.律师解答

  范俊平(广州市律协村居委法律顾问专业委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彭某在疫情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相关管理规定,故意隐瞒行程,隐瞒密切接触史,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其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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