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办理200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于每年4月至7月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鉴于部分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现就敦促办理2008年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敦促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外商)驻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中至今仍未办理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
二、年审办法:在市级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市残联办理年审;在区(县级市)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区(县级市)残联办理年审,具体年审办法请登陆详阅《2008年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安残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应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安排残疾人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无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外地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劳务派遣到广州的,其安排残疾人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用工所在地(广州)的标准执行,并由用工单位负责申报及履行法定义务。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凡拒不办理年审的,视同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规定征收和追溯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加收滞纳金。
市残联年审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
邮编:510160 联系电话:86505184 传真:8653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