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
一、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2021年8月,我会联合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印发了《广州市残联等五部门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1〕2号)(以下简称“原政策文件”)。该文件依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系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按照150元/月的标准由政府按月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采用“先交后补”的方式,由残联按照一定标准报销单位缴费部分。两种资助的资助时限均为参保人累计缴费时间达到180个月为止。
2023年省人社厅出台《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由原按月缴费统一为按年缴费,其他相应缴费事项各有调整。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改为按年缴费,原政策文件中按月资助及按月计算资助时限的规定难以执行,故急需制定新的政策文件以适应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政策。
另外,原政策文件执行近3年,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部分问题难以解决,需要从政策层面加以完善。
一是政策衔接事项有待明确。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的衔接问题。原政策文件为避免残疾人重复申请参保资助,规定在计算资助时限时,残疾人实际缴费月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之和计算。实际操作中,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别有不同的政策规定,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参保系统,混合计算缴费月数操作困难且容易出错。另外,目前我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分别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选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待遇,则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及个人缴费金额可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但参保人如选择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待遇,则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不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因此,混合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从而确定资助时限的方式,会导致个别同时参加过两类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达到资助满15年的目标,难以如期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停止资助相关规定需完善。原政策文件规定市残联每月10日前根据残疾人参保信息制作停止资助人员名单,下发至各区、各街镇进行停止资助操作。受当时信息共享条件所限,市残联难以及时获取残疾人参保信息,且资助人员数量庞大、资助参保信息复杂,仅靠市残联筛选需停止资助的人员名单比较困难。因此,需在新办法中明确需停止资助的各类情形,指导各区、各街(镇)及时筛选本区域内满足条件的人员,及时停止资助。
三是申请审批方式落后。目前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采用线下纸质申请审批的方式进行,一方面是因每年新增申请人数较少,另一方面是受限于当时的数据共享情况,残联难以获知残疾人的参保信息,需要申请人自己提供相关材料作为审批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线下申请审批的方式急需改为线上办理,以方便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资金管理存在漏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金的管理使用有别于其他补助项目。市、区残联将资助参保预算资金划拨至市社保基金账户,由市、区社保中心及街(镇)社保经办机构用于代缴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由于市社保基金账户内资金是全市统筹使用,没有资助参保单个项目的资金支出明细台账,因此市、区残联资金清算仅能依据人社部门提供的资助残疾人参保缴费数据,并需要残联部门进行核实筛选。因残联部门无法登录我市社保系统,难以核实缴费明细数据,因此无法保证清算数据的准确性。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资助方式
为适应我市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的方式,办法规定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资助,至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当年为止。即参保人当年受资助后城乡居保累计缴费年限大于或等于15年整,小于16年整时,停止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方式由按月资助改为按年资助,资助标准不变,参保资助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二)完善政策衔接
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不能重复享受,残疾人仅能申请其中一种资助。在计算资助时限时,分开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时间,保证参加过两种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选择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资助时,能资助至其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
(三)更新申请审批方式
我会积极开发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系统,对接人社部门落实残疾人参保信息数据共享。办法将线下申请审批方式改为线上,规定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属街(镇)残联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区、街(镇)残联实行网上审批,实时管理在资助人员,根据系统提示及时办理停止资助等业务,完善资助流程、资助对象及资助资金的监管。
(四)完善资金管理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金清算环节增加区人社、街(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区残联共同核对确认资助参保缴费数据的环节。各区残联以核对确认后的数据作为资助金清算依据,以确保资金清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同时增加核对结果的处理方式,明确核对出的不符合条件的资助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停止资助或退费处理,理顺业务,完善资金管理。
三、问答解惑
1.哪些人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
答:(1)广州市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助。
(2)广州市户籍的持证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助。
两种资助不能重复享受,残疾人仅能申请其中一种。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标准=本市当年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每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是直接发放资金给申请人吗?
答:(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是由社保经办机构为申请人代缴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直接发放资金。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采用“先交后补”的方式,申请审核完成后,资助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4.残疾人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的时限是多久?
答:(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时限: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资助,至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当年为止。即参保人当年受资助后城乡居保累计缴费年限大于或等于15年整,小于16年整时,停止资助。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助时限:可享受资助时限=18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月数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到哪里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户籍所属街(镇)残联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6.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助需提供本人有效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需现场出示并校验原件,系统自动校验成功的不需要提供),填写《广州市资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2)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助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残疾人证(需现场出示并校验原件,系统自动校验成功的不需要提供),社保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延缴/趸缴/一次性缴费审批表或其他同类型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社会保障卡(需现场出示并校验银行账户,系统自动校验成功的不需要提供)。
7.残疾人资助期满后如何处理?
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期满后,街(镇)级残联向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发放《停止资助告知书》,并由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停止资助操作。停止资助后,尚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如果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行缴费。其中符合政府代缴条件的困难群体,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个人缴费第一档的标准享受政府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