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持续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更加积极地融入社会,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文件的指导下,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状,拟修订将于2024年7月到期的《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穗残联规字〔2019〕3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现对《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穗残联规字〔2024〕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的修订思路、修订必要性、修订合法性以及修订可行性说明如下。
一、起草思路
旧《办法》实施以来,作为工疗制度的保障,对于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训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现行的资助标准已不适应于当下的经济发展现状,同时现行的资助标准也无法应对康园工疗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本次修订课题组充分调研了广州各区旧《办法》实施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并参考兄弟城市的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基本的修订思路,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为引领,坚持问题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体人民的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对旧《办法》的修订要始终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为引领、以残疾人的利益为中心、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为我市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打下坚实基础的目标推进,从而推进全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旧《办法》实施以来,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残疾人回归社会的信心显著增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随着社会发展与新问题的出现,旧《办法》现有的资助标准需要优化与改进。
(二)完善工疗服务内容,优化工疗服务质量
首先,在硬件设施方面,旧《办法》规定工疗站应满足工疗人员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据调研反映,广州市各工疗站基本能够达到该要求,但部分工疗站建筑面积较小,难以满足更高质量和多元的服务需求,对功能区的划分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开展活动和设施的购置和升级;其次还存在工疗站与其他机构共用场地的现象,导致工疗站实际可用面积小于预期。此次修订结合广州市工疗站的实际需求,适当提高工疗人员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因此新《办法》将工疗站建筑面积由原先的应“满足工疗人员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调整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且应满足工疗人员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满足工疗人员多元需求。
其次,在人员配置方面,为了更好保障工疗人员的托管需求,提高人员配比。将旧《办法》第5条规定“区康园服务中心应配备4-6名工作人员”,调整为“区康园服务中心应配备4-8名工作人员”;将原来的“各工疗站按照每接收10名工疗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修改为“各工疗站按照每接收10名工疗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
(三)细化部分内容,强化《办法》可操作性
首先,细化场地规定。对于区残联、所在街道无偿提供的工疗机构场地,新《办法》参照《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管理办法》(穗残联规字〔2022〕1号),增加了“场地需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的规定,体现了区残联、街道支持、配合残疾人工疗政策的精神。
其次,为了保障康园工疗机构资助金专款专用,新《办法》在第八条第三款增加了“专款专用”规定。
再者,完善条文表述。旧《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新《办法》将其修改为“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工疗机构的资助保障。并将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中罗列的相关法律修改为“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罗列的累赘与不周延,使条文更加简练。
二、起草过程
新《办法》的起草过程严格遵循《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上位法为依据,由广州市残联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组成课题组进行立法调研考察和评估论证,修订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市残联与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和会议研讨的方式对广州市各区康园中心、工疗站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作了深入调查。
三、总体内容
新《办法》共十四条,从立法依据、概念定义、机构设置、资助标准、监督实施等方面规定了我市工疗机构与工疗人员资助制度。
(一)第一条是关于立法依据的规定
依据《2020全省社区康园中心项目实施方案》(粤残联〔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至第四条是概念定义条款
规定了工疗机构种类及其定义、工疗人员定义、工疗工作人员定义,并通过定义条款明确了工疗机构工疗人员、工疗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新《办法》在形式上修改了部分表述,如第二条“工疗机构种类及其定义”在最后增加了“包括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和康园工疗站”;第三条“工疗人员定义”在“就业年龄段”前增加了“处于”。
(三)第五条至第七条是工疗机构设置规定
规定了工疗工作人员配比、工疗机构设置、工疗机构场地设置。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康园服务中心应配备4-8名工作人员,……各工疗站按照每接收10名工疗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第六条“工疗机构设置” 将工疗站建筑面积由原先“应满足工疗人员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修改为“工疗站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且应满足工疗人员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四)第八条至第十条是关于资质标准的规定
此部分规定了康园工疗机构资助标准、工疗工作人员薪酬资助标准、工疗人员津贴资助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将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修改为“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在第八条第三款中增加专款专用的表述,并在项目开支中增加了“评估费、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工作人员执外勤、工作人员劳动保障等与工作有关支出等项目支出”。
(五)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是监督与评估、法律责任、新旧办法衔接的规定
此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将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修改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增加第十三条“新旧办法衔接”,规定了旧《办法》到期后,新《办法》与旧《办法》的衔接,以及新《办法》定稿通过后的生效与失效。
四、必要性说明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修订《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对于增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能力,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实现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旧《办法》是贯彻我国残疾人事业“十四五”规划的必然要求
我国残疾人事业“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强调,要加强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和行业管理。细化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设施建设、功能布局、施工规范、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流程、管理规范等软硬件标准要求,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间统筹衔接和基层设施设备共建共享,加强康复、托养等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修订《办法》正是积极响应残疾人事业“十四五”规划的要求,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用法规办法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将对残疾人的保障落到实处。
(二)修订旧《办法》是残疾人共建共享幸福美好生活的必然要求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广州市残疾人比率为5.26%,残疾总人口为521200人。各类残疾类别构成比率分别为:视力残疾占11.69%、听力残疾占21.65%、言语残疾占2.02%、肢体残疾占23.23%、智力残疾占4.91%、精神残疾占13.56%、多重残疾占22.94%,具体数据为:视力残疾有60927人、听力残疾有112839人、言语残疾有10529人、肢体残疾有121074人、智力残疾有25592人、精神残疾有70675人、多重残疾有119564人。“做好工疗机构服务和工疗人员资助工作,有助于每位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谋求适应他们的劳动岗位、最终实现自强自立,有助于团结带领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三)修订旧《办法》是提升康园工疗机构社会效应的必然要求
开展社区康复、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是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保障措施。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始建于2006年,主要为社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提供日间托管、康复训练和辅助性就业服务。现已建成区康园中心11个,街(镇)康园工疗站187个,截至2024年6月底,全市范围内的康园工疗站有4000多名工疗人员在进行工疗及康复,基本实现了全市的街、镇全覆盖,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康园工疗服务体系稳步发展,对构建和谐社区以及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工疗站通过开展各类家属和学员护理健康培训,增强学员及其家属对精神障碍知识的全面了解,提升学员服药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加强家属对学员服药的监管意识,有效减少精神病人疾病复发率,降低了精神学员在社会的肇事和肇祸率,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修定旧《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康园工疗机构的社会效应,提升康园工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五、合法性说明
(一)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二)行政法规依据
1.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3.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在重点任务中强调“(三)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质量。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继续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提升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功能。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增加和完善康复功能,配备相应的康复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强社区康复,推广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促进康复服务市场化发展。建成高起点、高水平、国际化的康复大学,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康复人才。完善康复人才职称评定办法。加强康复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推动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
4.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
1.广东省残联出台的《2020年全省社区康园中心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疗站的服务质量、信息系统、场地设备设立了较为明确的标准。该实施方案对起草新《办法》的修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管理办法》(穗残联规字〔2022〕1号)对康园工疗机构的即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服务流程、服务与训练内容、规范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对于新《办法》修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国际条约的依据
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大会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要求:“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在本市制定《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具有充足的上位法依据。同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广州市财政局按照其财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职责。二者充分具备修订《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的主体资格。
六、可行性说明
与旧《办法》相比,兄弟城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呈现以下值得注意的方面。首先,兄弟城市对工疗机构的硬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日间照料机构最低建筑面积为人均8平方米;《南京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残疾人之家”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平方米,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所(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其次,在工作机制方面,《南京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注重工作联动。‘残疾人之家’要接受各级残联工作指导。争取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单位的重视和社区组织机构的支持,动员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志愿服务,把服务延伸到残疾人家庭。努力将工作力量充分聚合起来,服务效应充分发挥出来,打造凝聚合力、富有活力的服务平台和工作枢纽。”
通过对杭州和南京两地的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课题组认为对康园工疗机构硬件设施优化、对工作机制进行完善是可行的。
七、合理性说明
新《办法》结合旧《办法》五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充分体现了国家、省和市关于持续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精神,所规范的内容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衔接,具有内容和形式的合理性。
八、预期效果和影响
在该政策施行下,预期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康园工疗机构发展,进一步完善工疗站管理制度、改善工疗站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全市康园工疗机构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的幸福感及获得感,让更多残疾人通过劳动过上更有尊严、更高质量的生活,促进社区和谐;进一步带动我市残疾人托养和辅助性就业事业的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