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残疾人教育扶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立法依据】
为保障广州市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提升残疾人整体素质,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立法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制定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应该简明并切合实际,应当明确广州市残疾人教育扶助的目标、宗旨、服务对象。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广州市残疾人教育扶助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明确:制定广州市残疾人教育扶助办法的目的宗旨应当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保障广州市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二是提升广州市残疾人的整体素质。通过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良好运行,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
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二、《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二条【适用人群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群: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在我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7周岁残疾儿童(含持有三甲医院诊断为智力发育迟缓、脑发育迟缓、孤独症、全脑性瘫痪证明的残疾儿童);
(二)具有广州市户籍,在我市省属、市属、区属义务教育学校拥有正式学籍,通过随班就读、特教班、特教学校、送教上门四种方式就读的残疾学生;
(三)具有广州市户籍,在本市或外市接受高中阶段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的残疾人。
(四)具有广州市户籍,在本市或外市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持有军残证(军残等级1-8级)的残疾人。
(五)政府财政供养人员不享受本资助办法。
立法说明: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人群范围的规定。
本条划定了本办法适用人群,新增具有广州市户籍,在本市或外市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持有军残证(军残等级1-8级)的残疾人这一类适用人群。
一、关于学前教育对于幼儿园的说明:
1.本《办法》的扶助政策对于表述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幼儿托管机构(包括普惠性质和非普惠性质的幼儿园),要求所在幼儿托养机构是在我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并经审批,也就是说只要是我市、区级的正规的幼儿托管机构全部包括在内了。
2.对于没有在幼儿托养机构进行学前教育学习,或者所在幼儿托管机构未经我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则不能领取该补助。
3.对于没有在幼儿托养机构进行学前教育学习,但在相关残疾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学习的儿童,还可以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管理办法》(穗残联〔2016〕11号)执行相应的资助。
二、关于资助非持证残疾学生的说明:
本《办法》此次将具有广州市户籍,没有持残疾人证但有三甲医院诊断证明、需要特殊扶助的发育迟缓、脑瘫等3-7周岁儿童纳入资助范围。对于因为其他各种原因,暂未领取残疾人证但有医院专业诊断证明的3-18岁特殊儿童,以学前教育为分界点,就读学前教育的残疾学生凭医院的专业诊断证明可以申请教育生活扶助,学前教育结束进入义务教育阶段以及更高学习阶段的残疾学生,需领取教育生活扶助的以评残专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后发放的残疾证为依据,可以提交申请。
参考依据:
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残疾军人”是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残联制定。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普及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贴。各项助学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扶助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残疾儿童生活补助】
残疾儿童就读学前教育机构,在读期间按每人每学年13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第四条 【残疾学生生活补助】
(一)普通残疾学生生活补助
普通残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125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普通残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15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普通残疾学生就读高等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33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二)贫困残疾学生生活补助
贫困残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15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贫困残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20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贫困残疾学生就读高等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40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立法说明: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规定了残疾儿童、残疾学生不同教育阶段生活补助的领取标准,并对残疾儿童和残疾学生区分了贫困与非贫困两种不同的标准。
《残疾人教育条例》要求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学以上教育。
以往实践中常将寄宿与非寄宿作为补助等级的首要区分标准,非寄宿生通常申请的生活补助比寄宿生少,甚至不能获得补助。原《办法》亦是如此。教育部曾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94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字〔2019〕146号)中提到,该种分级方法内容显然已不适应现阶段教育发展的需求,缺乏合理性。本办法对扶助分档分类标准进行了优化:首先,取消了寄宿生与非寄宿生补助的区别;其次,以贫困与非贫困作为首要分档标准,对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倾斜扶助,对同一受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贫困学生所获补助金额高于非贫困学生,保障家庭困难学生能接受到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另外,考虑到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所需生活费用的差异,本办法将原先的“中高等教育”阶段细分为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阶段,区分放发补助,真正实现资助育人,帮助残疾学生完成人生各教育阶段的学业,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的残疾人教育扶助政策体系。
与其他地区相比,我市生活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教育扶助经费也应该增加。因此,结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物价水平,参考其他地区生活补助标准,本《办法》对各项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在原基础上进行了提高。
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二、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坚持立德树人,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制定实施《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稳步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面向残疾考生开展单考单招,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支持服务......落实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幼儿)予以资助。
第五条【残疾人教育奖励(红棉奖学金)】
为鼓励残疾人不断深造,设立“红棉奖学金”对取得高中阶段教育以上学历的残疾人进行奖励,奖学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奖励
残疾人通过省、市、区教育部门安排(含省、市直属学校自主招生)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可于毕业两年内凭学历证明获得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残疾人高等教育奖励
1.18-49周岁的残疾人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考取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院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考取硕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获得一次性教育奖励:大专奖励4000元、本科奖励5000元、硕士奖励6000元、博士奖励8000元。
2.18-49周岁的残疾人通过单考单招、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证明,毕业两年内凭学历证明可获得一次性教育奖励:大专奖励4000元,本科奖励5000元。
3.同等学历的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立法说明:第五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奖励标准。在规定中高等教育一次性奖励标准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明确领取奖励所需相关材料。
本《办法》对申请教育奖励的申请时间进行了修正,原申请条件为“毕业二年内凭学历证明”进行申请,改为“18-49周岁的残疾人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考取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院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考取硕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获得一次性教育奖励”。
参考依据: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免费制度,免收学杂费、书本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残疾学生学前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减免费或者补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或者培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对接受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鼓励各类学校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优惠和帮助,适当减免学费、杂费。
二、《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按照“保障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通过以奖、贷、助、补、免、勤等形式,构建以政府为主导,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实现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三章 扶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资金来源】
残疾人教育扶助资金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担比例负担。
立法说明:本条明确了残疾人教育扶助的资金来源
参考依据: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资金申请】
(一)生活补助
1.网上申请:每年3-7月,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残疾学生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2.实地申请:无法上网申请的,也可填写《广州市残疾人教育扶助经费申请表(生活补助类)》(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非持证残疾儿童凭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提出申请。
贫困残疾学生还应当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广州市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中任一证件。
(二)残疾人教育奖励(红棉奖学金)
一、网上申请
1.全日制高等教育当年录取残疾大学生:每年7-9月,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考取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考取硕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残疾人取得录取通知书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2.其他完成高中阶段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取得高中阶段教育学历证书,以及通过单考单招、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证明的残疾人,毕业两年内6-10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实地申请
无法上网申请的,可填写《广州市残疾人教育扶助经费申请表(教育奖励类)》(附件2),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提出申请。
立法说明:本条详细说明了资金申请中生活补助和教育奖励的申请时间及方式。
生活补助在每年3-7月线上或线下申请,教育奖励在每年7-9月申请。与现行《办法》相比延长了申请时间。广州市政数局要求在教育资助申请过程中进一步提高网办比例,并限期达到全程网办,本《办法》拓展申请渠道,加快了办理速度。《办法》规定了网上申请渠道,申请者以进行网上申请为主,不能进行网上申请的亦可前往户籍地街镇残联进行申请。新《办法》也对扶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重新规划,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参考依据: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条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
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资金发放等。教育、民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共享数据,确保学生资助基础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各区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日常监督制度。
第八条【资金审批】
(一)生活补助
各街镇残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已审核的残疾儿童、残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资料输入残疾人教育扶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各区残联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及汇总表(区残联盖章)交市残联核对存档。
(二)残疾人教育奖励(红棉奖学金)
各街镇残联于每年10月1日前将已核验的教育奖励申请资料输入“管理系统”。
各区残联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及汇总表(区残联盖章)交市残联核对存档。
立法说明:本条说明了残疾人教育扶助的资金审批问题,明确各级残联对生活补助和教育奖励审批的时间节点。
第九条【结果反馈】
(一)生活补助
各区残联于每年8月10日前将“管理系统”审批通过名单在区残联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区残联反映。
各区残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管理系统”未审批通过名单及原因告知各街镇残联,由各街镇残联告知申请人。
(二)残疾人教育奖励
各区残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管理系统”审批通过名单在区残联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区残联反映。
各区残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管理系统”未审批通过名单告知各街镇残联,由各街镇残联告知申请人。
立法说明:本条说明了残疾人教育扶助的结果反馈问题,明确各级残联对生活补助和教育奖励结果反馈的时间节点。
第十条【资金发放】
市残联根据审批结果,编制残疾人教育扶助经费发放计划表,由各区残联依据经费发放计划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经费。
各区残联将所需经费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将生活补助费和教育奖励金按照财务规定转账至申请人或监护人个人账户。
立法说明:本条说明了残疾人教育扶助的资金发放问题,明确各级残联对生活补助和教育奖励资金发放的时间节点。
参考依据:
一、穗教规字〔2021〕9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确保资金落实和加强资金管理。学生资助所需财政资 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市、区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资金。各区政府、各相关学校对于上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使用,不得擅自调剂。各区、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资格认定、资助系统信息审核,完善学生资助评审流程,并对评审过程保留痕迹,确保受助学生及资助资金准确无误。应规范资助款项发放形式,杜绝以私人账户发放资助资金,杜绝以抵扣保教费、学费的方式发放资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市、区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教育扶助经费申请、审批及发放的监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审计,以确保专款专用。
申请生活补助或教育奖励的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若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教育扶助资金,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立法说明: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监督主体为各级残联和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责任问题,以及本《办法》的效力与执行。
参考依据: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二、《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部门和学校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形成检查工作记录,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