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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联关于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0183028号闭会建议答复的函

作者:维权处 | 来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时间:2019-01-04
梁少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助力实体经济企业良性发展》(第20183028号)建议收悉,我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于11月26日与您沟通交流。经综合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相关情况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2017年3月28日,广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残联、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2018年,国家财政部就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出台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积极降低企业负担。

  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我市没有权限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目前我市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实现人生价值和改善生活状况的基础和途径。由于受残疾的影响和外界障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残疾人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就业较其他人群存在更多的困难和障碍。正因如此,残疾人需要国家和全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现实实践中,由于受用人单位自身条件限制或者主观因素影响,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能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让社会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以消除或减轻因残疾障碍而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实现所造成影响,是用人单位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制度安排。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并不是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缴款规避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目的还在于引导、鼓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尽可能提供适宜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工作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措施

  我会和政府职能部门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具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值得政策层面和相关人员认真思考、研究和实践。下一步,我会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您所提建议,推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和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更加和谐发展。一是鉴于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权限不在我市的现实情况,我会将积极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将您所提合理化建议向上级反映,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更加贴合我市实际,更加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的运行发展。二是为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建议贵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结合我市残疾人就业能力状况,积极开发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安排更多的残疾人就业,更进一步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从而有效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矛盾。

  感谢您对我市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制度建设的关注关怀,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达。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1月30日

(联系人:文凯、黄毅,联系电话:38492416、3849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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