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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扶持民非企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服务的议案

作者:办公室 | 来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时间:2013-03-29
  广州市现有残疾人超过5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86%,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物质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希望得到社会为他们提供的服务也日趋增多。这些服务主要包括:康复训练、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家庭护理与出行辅助,日间托养、长期托养、托老服务,工疗站服务、庇护性就业以及心理辅导等等。为残疾人及其亲属提供完备的服务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服务体系,需要众多的志愿服务者(义工)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工)的配合参与,仅由政府独家是难以包办下来的。
  近年来,广州市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按国家的计划要求,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使大约10万残疾人获得专业机构和社区的康复服务,身体功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在广州由市、区(县级市)残联、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残疾人康复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精神病院和福利院共计有200余家。但是,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拥有该类服务机构的数量和服务水平,差距仍然是很大的,远不能满足广大残疾人及亲属的需求。然而,填补这种差距不可能依靠无限制地增加人员编制、增设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来解决。
  与广州毗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总人口和残疾人数量与广州地区相差无几,拥有各种为残疾人及其亲属提供服务的大小机构4000余家。这些机构大部分不是由特区政府直接兴办,除了自行募捐以弥补小部分不足经费之外,他们的大部分经费来源于特区政府拨款和赛马会拨款。据了解,有关机构的总收入中上述拨款比例占到70~80%。特区政府认定某个慈善机构的服务计划可行,便通过拨款资助其运作,一旦计划完成或经政府评估认定某一计划不应再作资助则停止拨款,或转而资助更符合社会需求、效益更为显著的其他计划。
  广州市作为全国改革开放先行一步地区的中心城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现了全省乃至全国第一个民办特殊教育机构——至灵学校,后来又有热心人士办起第一间残疾人外语教育机构——广州残疾者英语培训中心。目前,我市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主要是一些中小型的康复机构和以残疾人家属自助组织形式建立的训练中心,据不完全统计有20家左右。这些机构涉及的业务范围有:肢体残疾康复训练、精神病康复、智残儿童康复、弱智人士托养和聋儿语训等。这些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了就近就地、经济适宜和个性化较强的康复服务,受到了广大残疾人的好评。
  大部分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由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牵头协调,纳入了市或区(县级市)的康复工作网络,成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受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均应由政府提供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并没有将这些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对待,大部分机构未能享受到国家对待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优惠。原因是:在现行的财政支付体制下,政府财政经费只能拨付给残联、民政、教育、卫生部门和这些部门属下的事业单位,而不能支付给由这些部门兴办、主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准确名称是民办非企业机构),更不能支付给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真正意义上的民办服务机构。这些部门即使了解到民办服务机构确实是在为残疾人服务而且经费十分困难,能够做到的往往只是根据个别机构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的、有限度的(如购置特定的设备等)帮助,无法对其运作经费、场地租金等经常性开支项目给予资助或补贴。
  因此,这些机构大都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状态中运作,尤其是社会力量兴办的民办机构遇到的困难更大。他们收入来源单一,绝大部分来自业务收费,而他们的服务对象——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绝大部分收入水平仅处于或者低于市民的平均水平。受到残疾人支付能力的制约,民办残疾人机构只能以减少员工、加大工作强度、降低员工工资等方法来赚取低微的利润才达到生存的目的。虽然,目前这些机构由于有高于公办机构的绩效而得以生存,但长此下去,将会出现的问题是:服务质量降低,甚至会有消亡的可能,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那些迫切需要康复服务的广大残疾人。
  为此建议:
  一、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残联、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人力制订广州市公共服务政策中的社会福利服务政策,落实以政府向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财政支付方式,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服务消除体制性障碍,为其顺利运作提供来自公共财政的实质性支持。
  二、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针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资助的办法,逐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对现已运作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资助或补贴额度的核定、支付与监管;
  2、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
  3、民办非企业残疾人服务机构注册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
  4、建立针对该类机构的服务水平与质量的监督评估机制、奖惩退出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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