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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低收入残疾人的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

作者:办公室 | 来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时间:2013-03-29

理由:
  1999年,我市专门针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工作正式启动,开始对低保家庭中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实施专项补助。随后,该项救助范围不断扩大,低保家庭中的二、三、四级残疾人也相继被纳入专项补助范围。2006年7月,我市对低保人群实施分类救济,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调20%,即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三、四级贫困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的救助标准。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市享受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残疾人有25751人。其中一、二级残疾人18294人,三、四级残疾人7457人。发放补助金1585.16万元。
我市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措施有效地解决了一部分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使他们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来自政府的关怀。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徘徊在低保线外的贫困残疾人因为受救助条件必须是低保的前提限制,不能享受政府的救助和扶持,长期处于贫困生活状态而得不到任何改善。这种情况在农村表现得更为突出,很大一部分农村贫困残疾人特别是那些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很难享受到政策实惠。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农业税的取消让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劳动所得可以实实在在地转化为自己的纯收入,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然而对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来说,农业税的彻底取消却意味着原本作为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已完全丧失了当初的政策扶持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和村提留”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五保户和低收入贫困残疾人的救助金改为“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目前广州对农村低保户的财政救助实行的是区(县级市)、街(镇)、村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由此我市农村低保户的救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三级政府特别是乡政府的实际财政能力。广州市各区(县级市)、街(镇)、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分街(镇)、村的地方经济困难,财政收入有限,即使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财政支出倾斜重点,仍难以承担并解决低保配套资金。因此,在集体经济困难的行政村,
  对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的专项救助普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即在财政资金有限,无法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被救助对象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救助:1.优先确保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存问题;2.按镇、村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低保对象名额;3.轮流领取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4.低保和专项补助金二者择其一,即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不可以同时享有低保和专项补助金这两项救助,享受低保就不给专项补助金,而享受了专项补助金就不能再领取低保金。这既是当前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应保未保”问题的根源所在,亦是当前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能专款专用、到位发放的根源所在。


办法:
  残疾人除了正常的生活需求之外,他们在康复、医疗、购置必须的功能替代品方面还有特殊的需求,需要政府给予特别的帮扶和救助,专项补助金就是为解决和补充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和购置必须的功能替代品方面所需资金而提供的专项扶助。而目前与低保相捆绑的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政策显然与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特别扶助原则以及我们当前帮扶贫困残疾人的目标间产生了一定差距,为此我们有如下建议:
  一、在基层工作人员中进一步明确低保和专项补助金不同的发放用途,即低保是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而提供的一项救助措施,而专项补助金是为解决和补充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和购置必须的功能替代品方面所需资金而提供的专项扶助,二者的救助目的根本不同,不能混同使用,让基层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上首先明确补助金必须专款专用和到位发放。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和对我市低收入残疾人的政策扶持力度,使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发放突破低保条件的限制,将我市城镇、农村处于低保线外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均纳入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进一步改善我市低收入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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