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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12249号建议答复的函

作者:教育就业处 | 来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时间:2021-05-11

卢日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减轻企业压力,减免企业缴纳残疾保障金的建议》(第20212249号)收悉。我会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与您在5月8日进行了电话沟通,在5月11日会同市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及我会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结合我会工作实际,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办理情况

  2020年,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明确“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我市严格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上限36292元)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远低于深圳、清远、东莞等周边城市,也低于我省汕头、韶关、梅州、湛江、云浮等东、西部城市。

  二、关于做好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工作的办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单位。市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6部委及省市政府的文件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覆盖、高实效、高质量”原则,迅速开展精准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充分运用网上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分行业、分专题做好“线上”政策辅导,搭建政策热点问题发布平台;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帮助缴费人第一时间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和办理途径,及时解答疑问,让缴费人最大限度获得减税降费红利,激活市场经济活力。2019年度,全市超83.7万户缴费人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减免,占全市缴费人总量的90%以上。

  三、关于制定保障金减免办法的相关情况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保障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权限不在我市,我市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文件,严格落实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2018年,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可申请办理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2019年度,全市10户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缴,平均每户获批减免应缴保障金比例达90%以上。

  (二)用人单位享受分档减缴、免缴保障金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我市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超83.7万户缴费人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减免,占全市缴费人总量9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让更多的残疾人顺利走上工作岗位,能够自食其力,能够为社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能够更好的保障残疾人就业。我会也将积极探索,学习借鉴其他先进省市的先进经验,与各残工委单位一道,努力提升我市残疾人的就业比例和就业质量,减轻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创造良好、包容、和谐的健残融合的就业环境。

  感谢您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11日

(联系人:徐亮亮,联系电话:38491101,1812793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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