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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广州市民政局 |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1-22

穗民规字〔2021〕9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提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12日

 

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2.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且本人前12个月的月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2.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二、政策衔接

区民政部门、区残联要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衔接,核准发放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残疾人,选择其中一种残疾人证件作为申请类别,不能用本人的不同残疾人证件重复申请同一种类的补贴。

(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七)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和目的不一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不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不同时享受)。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九)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

三、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残疾人两项补贴市级基础标准原则上按省级基础标准执行。市民政部门、市残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残疾人生活保障、护理需求,统筹考虑本市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和备案后执行。

四、资金安排与管理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市、区民政部门年度预算,由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区域内上年度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发放标准、负担比例以及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科学合理编制补贴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采取先提前下达、后次年清算的方式,以全年实际发放的金额核定当年支出的补贴资金。

(二)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向市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包括本级财政供养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和补贴资金清算表。

(三)供养服务机构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经征得机构内残疾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可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购置、照护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

五、责任分工

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市财政部门和市残联拟订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制度衔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审定、信息公开,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制定办事标准、办事流程,并做好办事指南维护、事项管理工作;会同区残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及时将补贴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资金数额的电子清单报送给区财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核对工作,必要时可商请老干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协助核查;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情况。

市、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市、区民政部门、镇(街)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残疾人两项补贴财政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镇(街)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初审、信息公开,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办理。受理本省户籍的申请时,通过省系统办理;受理外省户籍的申请时,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办理。

六、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时,可按规定要求向镇(街)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申请。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因精神、智力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申领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其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并书面说明情况。

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外,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的对象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应按照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提交《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符合申请条件的,其受理时间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之日起算(在领补贴对象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有效期为1年)。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省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鼓励区民政局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收家庭范围后,由镇(街)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镇(街)应当及时受理。

(二)逐级审核。

1.受理和初审。镇(街)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时,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申请后,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国或省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

属本市户籍申请的,应通过省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下同)、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省系统内提交区残联进行审核。收到异地推送的本地户籍申请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办理结果按原渠道实时反馈至受理地。符合申请条件的按本地户籍申请规定办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注明理由。

属异地户籍申请的,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系统或省系统推送至业务属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在收到业务属地的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电话等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2.审核。区残联自接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和残疾人证有效期限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省系统内提交区民政部门审定。

3.审定。区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对经审核或审定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省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镇(街)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三)信息公开。区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网络平台予以长期公开。镇(街)通过政务、村务和社区公开栏以及公共服务大厅,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本行政区域内享受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公开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区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残联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结合低保存折、社会保障卡、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多种形式,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监护人的账户,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各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按上述规定将补贴资金转账存入残疾人或监护人的账户。

七、服务管理

(一)数字管理。区民政、残联要按《省实施办法》要求,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全流程通过系统办理并及时更新,对补贴发放名单进行动态管理。除根据省系统自动预警信息核实办理外,区民政部门应指导各镇(街)主动与老干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残疾人身份变化情况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准确统计当月新增、减员、补发等数据。

(二)资格复核。区民政、残联要按《省实施办法》要求,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组织各镇(街)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复核工作。复核内容包括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各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负责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协助户籍不在机构内领取补贴的在院残疾人申报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入户调查认定和省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镇(街)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三)停止发放。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3.户籍迁出广州市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6.退出低保、低收家庭的;7.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8.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自判决生效后);9.《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显示个人前12个月月均经济收入高于当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或《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满1年未复核的;10.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对上述第2、4、5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残联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残疾人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因在监狱内服刑停发的,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四)完善残疾人证件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五)政策宣传。镇(街)要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户籍残疾人的动态状况,协助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手续,对新纳入低保、低收家庭和新领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确保其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有关要求。市、区民政、残联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八、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残联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定期通过实地查看、管理系统随机抽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落实、工作进展、资金使用管理、对象领取补贴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区残联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制度。

(二)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区民政局应按我市内部审计规定,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九、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穗民〔2017〕3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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