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广州市助残社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穗残联〔2017〕93号)
市残联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广州市助残社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组联处反映。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31日
广州市助残社会组织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助残社会组织指导工作,发挥人民团体联系、服务、引导助残社会组织的枢纽作用,规范监督指导工作行为,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的通知》(穗民〔2015〕225号)以及市残联“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助残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托养、维权、文化体育、社会工作、手语翻译、盲文推广、社区融合、研究评估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工作规则是指市残联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等业务单位按照职责,依法对承接残联及事业单位服务的助残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合同)、开展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法进行处理的规范内部工作行为的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 组织联络处工作职责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引导助残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二)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开展法人治理,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民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照章程进行换届工作。
(三)引导助残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四)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慈善组织申报工作。
(五)指导助残社会组织能力提升工作。
第五条 相关业务单位工作职责
相关业务归口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合同),指导、监督助残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提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章监督指导的形式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指导的形式
监督方式分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常规检查是指助残社会组织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过程中,相关业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合同)进行的一般性检查。常规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相关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合同)对检查次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常规检查可以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如同一服务项目有多家助残服务组织开展,抽查的数量不少于该项目通过服务协议(合同)管理的助残社会组织数量的30%。
专项检查是指助残社会组织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或在申报资助的过程中被发现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被信访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目录的,或出现其它负面的社会原因等异常情况,相关业务单位针对上述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按需开展。
第七条 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依法为残疾人提供各项服务。
(二)是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合同或者协议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或者申报资助。
(三)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否取得消防许可证或消防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是否采取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紧急情况疏散等措施。
(五)是否对工作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六)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七)是否存在被信访、投诉、举报的行为。
(八)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合同)配备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九)是否有其他违反相关资助政策的行为。
相关业务单位对助残社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新的检查内容。
第八条 助残社会组织被检查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相关业务单位不得就同一检查内容对其开展检查工作。
助残社会组织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专项检查规定情形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相关业务单位按照业务归口组织区残联实施监督指导工作,监督检查的各项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如涉及信访投诉举报时,由维权处牵头,其他业务单位和区残联参与。
开展助残社会组织检查工作时,相关业务单位可以到助残社会组织住所地、服务地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实行书面检查。
第十条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监督的,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可以邀请助残社会组织所在地的区残联参与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及检查监督通知书。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现场查看。重点检查助残社会组织有无涉嫌违反规定的情形。
(二)检查资料。可要求被检查助残社会组织现场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
(三)询问访问。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可以通过询问被检查助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了解情况。
(四)记录检查情况。相关业务单位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被检查助残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检查情况、现场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助残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助残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拒不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街(镇)残联工作人员或者残疾人专职委员等作为见证人。
(五)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视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检查记录表中。
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采用书面检查方式监督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知。相关业务单位应将检查内容、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报送限期、收件人、联系人等信息书面通知助残社会组织。
(二)记录检查情况。制作书面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助残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检查监督情况。
(三)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助残社会组织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检查记录表中。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单位应当自检查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被检查助残社会组织发出检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三条 被检查助残社会组织对检查结果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业务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业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复查发现检查监督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业务单位应当自复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
检查结果和复查结果由相关业务单位视情况可以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助残社会组织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相关业务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合同)作出处理。
相关业务单位应将助残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报送民政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