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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已经结束)

作者: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 | 来源: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2015-0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凡未按法规规定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申报和保障金地税代征制度,现将2015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5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市属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或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区属用人单位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或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四、申报所需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

  (一)《广州地区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广州地区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无残疾职工的不需填报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

  (二)2014年统计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2014年1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可在地税网报系统打印);《2014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地税)》等复印件各一份。

  (四)如有招用残疾职工,应提供该职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2014年缴纳社保情况凭证《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可在市社保网打印);

  3. 2014年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残疾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于残联年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审,经同级残联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依法享受免征残保金。

  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不在免征范围内的仍需履行法律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办理完年审之日起15天后、45天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七、广州市、各区年审办理地址、咨询电话可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查询。

  八、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申报的,将按《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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