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有什么优惠?
民生问答
市民张小姐: 我丈夫患有精神三级残疾,现受聘于某企业,请问他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回复:为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 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残疾人员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暂定为: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减征2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以上的,减征10%。
残疾人员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员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当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