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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作者:叶静 | 来源:信息时报 | 发布时间:2013-12-12

  小刘是广州海珠区本地人,因意外造成肢体残疾,今年拿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想自力更生,在家附近开个小卖部,听说国家对残疾人税收有帮扶政策,对于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小刘想知道什么条件能享受?于是拨打了广州地税的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咨询人员了解小刘的情况后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35号)等规定: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咨询人员进一步补充,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咨询人员同时提醒,纳税人凡按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应于发生纳税义务之日的次月起至当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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