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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作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3-03-2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三十四、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营业税限额、每人每年定额5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下)

  (二)办理申请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办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在职残疾人员名单及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保的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纳税人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等证明资料;

  (7)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说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办理减征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份;

  (4)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5)《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

  (7)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11)营业执照副本;

  (12)税务登记证副本;

  (1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4)《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应提交(1)—(12)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包括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应提交(3)—(14)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应提交(3)—(12)点的资料。

  3.办理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申请减免税报告;

  (2)房地产权属证明;

  (3)同上述2“减征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备案登记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2.纳税人享受减征营业税的办理程序:

  (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的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要求,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市残联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持相关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纳税人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相关资料按上述“纳税人享受减征营业税的办理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十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执行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一)相关政策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3.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按规定执行,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计提依据、比例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备注: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以及被纳入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行业,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产品,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原材料由B公司提供,请问该合同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的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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