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每年度最高4万元
广州市民政局昨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0000元(含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普通门诊救助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广州市城镇“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广州市重度残疾人员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在广州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广州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广州市城乡居民;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广州市户籍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申请普通门诊救助。普通门诊救助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普通门诊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城镇困难群众在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救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每人每月每病种不超过1000元。
另外,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免交住院押金,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年度最高10万元
具有广州市户籍、经《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救助,其医疗救助金额达到或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需继续住院或治疗特定门诊项目疾病的城乡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应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分担: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按分段报销的方式,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50%;在5万-10万元区间(含10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60%;在10万元以上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70%;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老年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以上)医疗救助金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