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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再提高

作者:李强 | 来源:南方日报 | 发布时间:2013-03-29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 通讯员/文燕媚)广州市民政局昨日向媒体披露,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已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残疾军人抚恤补助和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较大。调整后,残疾军人在国家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广州市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按照全市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幅度进行提整,增长了14.5%。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33406元、32320元和31252元。居住在市区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444元,比国家和省标准高出41.7%;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0344元,达到2010年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1.6%,超出国家和省标准45.6%。居住在市区和农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0080元、9000元,平均高出国家和省标准的66.7%;居住在市区和农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208元、9720元,高出国家和省标准近2倍。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增幅达26.3%,高出国家和省标准的84.6%。与此同时,广州还提高了城镇义务兵家庭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为保证此次提标后抚恤补助金及时兑现,广州市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投入,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基础上,每年新增安排抚恤补助资金2030万元。此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惠及1.6万多名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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