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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为残疾人员缴纳保险

作者:袁辉 | 来源:番禺日报 | 发布时间:2013-03-29

  记者日前从区残联等有关部门了解到,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新政策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安置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保险等五项条件。

  区残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再次,企业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此外,企业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后,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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