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媒体关注>详细内容
目录
目录X

享受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单位需符合五个条件

作者:佚名 | 来源:信息时报 | 发布时间:2013-03-29

  为了保障残疾人在就业方面的相对平等,调整后的政策对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增加了与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安置单位必须符合5个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首先,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 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其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另外,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最后,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后,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广州地税表示:调整后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注重残疾人员就业的各项权益与安置单位的实际利益,对推动残疾人在社会的平等就业,促进社会的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