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手相连,广州法援为残疾人撑起一片蓝天
南方网讯(记者/金 选 通讯员/刘洪群 阳树新 王永春)近年来,广州市法援机构坚持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把残疾人维权工作作为法援的一项重要内容,努力强化残疾人法援职能,健全完善残疾人维权机制,全面推进“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援品牌建设工作落地见效。2016-2018年,全市法援机构共承办残疾人法援案件577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4936人次。
创新工作机制 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法援服务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在全国率先制作发放《广州市法律援助指南(盲文版)》,有效帮助盲人通过触摸盲文直接了解法援制度;为聋哑人提供手语翻译;配合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作“法律援助指南”(手语版)视频,发放给各区法援机构和各残疾人法援工作站,方便法援机构工作人员接待有听力障碍的残障人士,为他们送上温暖和关爱;组织法援志愿者到福利院和残疾人家中,开展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法律维权等志愿服务和涉老政策、法律咨询,解答残疾人关心的法律问题,消除残疾人心中的疑惑;开展“为残疾人送关爱”活动,派专人为全市各区的残疾人法援工作站分别配送轮椅等设备及一批培训资料、宣传资料;为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咨询、受理等服务;派出律师参与“全国助残日”、“助残服务周”等专项咨询服务活动;派员去广州市残联为残疾人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与广州市残联、广州市法援基金会联合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例评选”活动,16篇残疾人法援典型案例获奖;与全市12家法援机构和3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广州市法援基金会“援手助残”残疾人权益保护项目执行协议;市区两级法援机构在临街一层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合理划分功能区域,配齐窗口服务设备,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实现了全市残疾人法援工作站市区两级全覆盖;对残疾人犯罪案件、残疾人欺凌案件以及涉及残疾人诈骗案件进行援助。2018年1月,在广州举办的刑事法律援助国际研讨会上,经广东省司法厅推荐、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受广州市司法局委托,围绕“保障特殊群体法律需求,构建广州特色特殊群体刑事法律援助机制”这一主题,从“外国人刑事法律援助,少数民族、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刑事法律援助及刑事法律援助改革思路”三个方面作了交流发言。
创新宣传形式 提高残疾人维权意识
为提高法援在残疾人群中的知晓率,广州市区两级法援机构组织法援工作者深入到群众当中,将精心准备的法援指南、残疾人维权手册等各种知识宣传材料分发到来往群众手中,并向群众介绍日常生活中残疾人士依法维权的法律途径,细致的解答有关残疾人基本权益、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对法援范围、条件、申请审查、援助形式和法援程序等内容进行重点宣传,使广大残疾人知道如何方便快捷申请获得法援;通过典型案例向残疾人宣传法律知识,并讲解了残疾人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引导他们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发放载有法援机构联系方式的宣传资料,积极宣传法援服务网络,确保残疾人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得到免费法律咨询,符合法援条件的能获得及时的法援服务。
法律援助为残障人士成功维权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当事人黄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定由其母亲原某作为法定代理人。黄某原是某数字公司的员工,曾于2011年、2014年先后两次与该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际,黄某与原某多次向某数字公司表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该公司不予理会。此外,该公司支付黄某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黄某决定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受理后指派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曾瑛律师承办该案。经过向黄某详细了解案情,分析现有证据材料,法援律师向某数字公司发送律师函,敦促该公司依法和黄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方回函确认劳动关系,但也提及“黄某某违反我司规定长期未上班,我司已按法定程序依法与其解除合同”为由不予续签,也不予补偿。因此,法援律师决定启动仲裁程序,然而在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过程中,却遇到一个难点:立案时黄某已年满18周岁,按法律规定其母原某不必然作为其的法定代理人。原某当即感觉此案没有希望了,情绪表现非常失落。法援律师一边安慰她不要灰心,一边通过对该案的重新研究和梳理,建议她先走确认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程序,通过这个程序,由法院顺利指定了原某为黄某的法定代理人,使案件打开了关键的突破口。
经过法援律师的不懈努力,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数字公司在2018年8月24日前一次性向黄某支付15000元。随后,当事人黄某的母亲原某专程赶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该处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送上锦旗,对法律援助为其争得合理的赔偿表示由衷的感谢。
六载走心法援 终将产权恢复
春华秋实,六载法援,残疾人吴某在天河区法援处的帮助下终于恢复其房屋产权登记。这是天河区法援处成立二十年来,援助时间跨度最长的案件,在历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再审、执行等阶段后,最终圆满结案。
吴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母亲范某是其唯一监护人。范某为保障吴某日后生活,为吴某在天河区购置了一处住所。2008年1月,郭某在范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吴某带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授权委托公证书,与谢某恶意串通签订了虚假《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谢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将涉案房屋用于贷款抵押。2011年8月,因谢某未按期偿还购房贷款,银行将其诉至荔湾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谢某归还银行贷款,逾期不归还的,银行对涉案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期间,谢某又将涉案房屋转卖给案外人梁某,后因双方交易不成,梁某将谢某诉至仲裁委,谢某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梁某申请查封了涉案房屋。
自有房屋莫名被出售并转登记至他人名下,直至法院查封房屋才察觉到重大变故,这对吴某和范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范某为此代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2013年5月,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吴某无事实依据为由,驳回执行异议。
如何才能确认郭某与谢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恢复吴某的房屋产权?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吴某及范某为此千头万绪,无从下手。2013年6月,吴某和范某抱着一线希望,向天河区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天河区法援处指派了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李勉玲律师承办。
李勉玲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归纳焦点问题,找准案件突破口。李勉玲律师认为吴某未作出出售房屋的授权,与谢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李勉玲律师一方面指导范某收集涉案房屋的水电费、管理费等票据以证明涉案房屋一直由吴某一家居住,另一方面安排吴某做精神鉴定以证明其不具备签订委托授权书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外,李勉玲律师通过判例检索,发现郭某、谢某还存在类似的虚假房屋买卖行为,有关房屋买卖合同均被判决无效。2013年6月,李勉玲律师指导范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涉案房屋为吴某所有,谢某应协助吴某办理恢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涉案房屋已先行抵押给银行并被荔湾区人民法院查封中,天河区人民法院无法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为恢复吴某的房屋产权登记原状,天河区法援处指派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李国伟律师继续承办。在与银行协商解决执行问题无果的情况下,李国伟律师指导范某提起执行异议。2015年9月,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了吴某的执行异议。
李国伟律师围绕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后已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这一争议焦点,指导范某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基础判决文书申请再审,力证谢某在设立抵押时,银行未审核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未评估房屋价值,未尽审查义务,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且天河区人民法院已认定郭某和谢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故谢某就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虽未撤销但已经失去法律效力,而源于产权的抵押登记同样失去法律基础,银行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原审和再审一审判决。
2017年11月,银行主动涂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2018年1月,吴某申请恢复执行并取得了权属清晰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失而复得,吴某及范某欣喜之情无以名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