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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享受减税 范围扩大至所有内资企业

作者:林琳 | 来源:南方网 | 发布时间:2013-03-29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决定选择广东等部分省市进行调整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据悉,调整后的政策扩大了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新政策已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优惠扩大至所有内资企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表示,两份有关文件分别为《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试点地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从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但不包括外资企业。

  增值税优惠最高每年3.5万

  据介绍,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只能选其一)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福利企业的营业税或退还增值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或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则根据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广东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广东省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服务业”独享营业税优惠

  记者了解到,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该优惠。广州地税局表示,提供不同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当仔细区分,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而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营业税或者退还增值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同时符合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企业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加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安置残疾人员需占25%以上

  据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l至8级)》》的人员。

  不符合条件的元旦后停止优惠

  广州地税局指出,对2006年10月1目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上述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将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另外,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企业应年度终了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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