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区:区财政六大举措扶助困难群众解民忧
让全区人民充分享受到多项“民生财政”待遇和改革发展成果
近年来,本着“聚公共之财、办公共之事”的宗旨,萝岗区财政进一步加强了社会公共性开支力度,在资金安排上更加关注民生优先、社会事业和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三农”等民生问题的财政政策和措施,有力解决了区内农村地区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生活难题,全区人民充分享受到多项“民生财政”待遇和改革发展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和谐萝岗、平安萝岗的建设进程。
一是为解决区农民“看病难”问题,从2006年开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萝岗区户籍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原黄陂和岭头农场居民、农村居民均可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6-2008年,区财政共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423万元,至2007年底止共有133775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报销12073人次。
二是为解决区内农村学生“上学难”问题,从2006年秋季起,萝岗区先后对本市农业户口、农场、林场、渔民职工子女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本区实行“村改居”改革社区的非农业户口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学生实行免杂费、免课本费,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2006-2008年,萝岗区共安排补助资金2825万元,惠及两万中小学生。
三是为切实解决区内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难”的问题,萝岗区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重度残疾补助金制度。区政府每年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该区现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00元/月.人,从2008年1月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30元/月.人调整为365元/月.人。萝岗区还建立了为五保供养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农村救助制度,资金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该区政府还对持残疾人证人员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重度残疾补助资金,补助金由区政府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四是为了解决本区困难群体“就业难”的问题,加大对就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萝岗区制定了就业专项补贴措施。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对本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中的4050人员、特困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等每月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资金,以及对在本区工作并被市区评为“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的人员,政府给予金额不等的奖励金等。
五是为了解决区内群众“住房难”的问题,萝岗区加大农民新村建设力度,投入资金1.83亿元用于农民新村建设,已建设农民新村总建筑面积将达到130万平方米,安置人口超过2万人;2007年,区财政安排“惠民安居工程”建设资金1976万元,资助区内困难群众进行危房改造,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居住难问题。
六是为了解决区内群众“出行难”的问题,萝岗区财政2007、2008年分别年安排450万元、1500万元公交线路补贴资金,将市内的公交线路引进区内,并开通夜班线路,对新开通的一批区内小巴线路进行补贴,同时,根据区内规划调整以及公交线路运行情况,2007年、2008年分别安排55万元、250万元,调整公交线路停靠站点,建设临时公交站场,较好的满足了区内群众出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