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八区)开展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市老八区列入救济的贫困残疾人有1.3万人,他们一般治病的医疗保障主要靠民政部门给予每月42元的医疗补助费,而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则依靠民政部门慈善医院设定的15种重大疾病的救助,但是对于不属于重大疾病,只靠每月42元的医疗补助费又不足以应付的慢性疾病却没有特别措施予以救助。致使不少患有慢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因此而处于因病致贫而又因贫致重病的恶性循环中,根本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去摆脱贫困。因此,广州市建立贫困残疾人慢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于解决这些贫困残疾人慢性疾病的医疗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大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困难。从而逐步改善他们的贫困状况,使他们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一、救助的对象
(一)具有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芳村区、黄埔区、天河区户籍;
(二)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享受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没有享受社保医疗待遇或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二、救助的病种
1、消化性溃疡;2、慢性支气管炎;3、支气管哮喘;4、高血压病;5、冠心病;6、风湿性心脏病;7、肺源性心脏病;8、心脏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9、慢性肾炎;10、慢性肾孟肾炎;1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12、甲状腺功能低下;13、糖尿病;14、痛风;15、帕金森氏病;16、癫痫。
三、指定医院
(一)门诊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以上16种慢性疾病到指定医院一一广州博爱医院(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就诊可申请门诊费用救助,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75号;
(二)住院经门诊医生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以下指定医院治疗,可申请住院费用救助。
1、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越秀区正南路6号
2、东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东山区中山二路1号
3、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荔湾区妇幼保健院)荔湾区荔湾路35号
4、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海珠区前进路南园新1号
5、白云区人民医院广州大道北505号
6、芳村区第一人民医院芳村区明心路3号
7、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黄埔院区(黄埔区人民医院)黄埔区黄埔东路183号
8、天河区沙河人民医院天河区沙河天平架同和路口
四、申请救助的程序
(一)首次申请,申请人认为符合本办法救助对象资格规定条件,可向街(镇)残联申请并填写《广州市(八区)贫困残疾人慢性疾病救助资格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银行帐户存折首页复印件;
6、本人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二)经街(镇)残联审核符合条件后递交区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核同意后递交市残联维权处审核。
(三)维权处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经街(镇)、区残联审核盖章的《申请审核表》后,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其自行到广州市博爱医院诊断。经确诊属于本办法规定的16种慢性疾病范围的申请人,由市残联制发《广州市贫困残疾人慢性病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救助卡》及在上述指定医院诊病(住院)的有关证明资料(病历、药费单据、检验费单据、治疗费单据)向保险公司办理救助给付手续。保险公司将为符合条件并领取了《救助卡》的申请人建立救助档案,并将救助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帐户。
(五)保险公司将在各区设点受理持《救助卡》的患者递交的诊病(住院)单据。
五、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治疗上述16种慢性疾病所支出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药费、治疗费、检查费、门诊手术费和留院观察费等),符合社保医疗规定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救助金:
每次门诊的费用均按60%比例给付,每季度给付限额为200元;
(二)救助对象因患上述16种慢性疾病所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及普通住院费用),符合社保医疗规定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救助金:
1、一年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即:住院费用300元以内的由病人自付,同一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免起付线);
2、超过起付线以外的普通住院费用,按以下比例给付:Ⅲ级医院70%、Ⅱ级医院75%、Ⅰ级医院80%;
3、住院检查费:每次住院检查费限额:2000元;
4、住院床位费:每日住院床位费限额:50元。
(三)患者一年内享受救助最高限额(包括门诊和住院)为20000元。
(注:第一个保险年度为2003年11月26日至2004年11月25日)
六、咨询热线电话:38491508,38493135,96931
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患上述16种慢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需救助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广州市慈善医院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