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我会与市财政局联合拟定了《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2013年1月16日至1月26日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可登录残联网站http://www.gzdpf.org.cn/阅读《通知》全文,并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市残联反映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蔡玲 电话:38493279 13660667446,传真:38491101)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二条“各地已实施残疾人补贴或相应救助制度的,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的要求,结合我市补助标准较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施《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的政策,已涵盖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生活津贴”,见附件1)(粤残联[2012]116号)的全部人群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护理补贴”,见附件2)(粤残联[2012]120号)的部分人群,广东省残疾人的“生活津贴”和“护理补贴”与广州市“专项补助”合并实施,“专项补助”未覆盖到的范围,按省定标准实行“重残护理补贴”即:
(一)无申领我市“专项补助”的持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领“重残护理补贴”。
(二)执行“专项补助”和“重残护理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每人只能申领一项,不得重复。
二、“重残护理补贴”申领审批办法、资金渠道和市区(县级市)财政分担比例等,按“专项补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通知”中第四项和“生活津贴”、“护理补贴”文件中“各地财政部门、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落实工作人员专门管理,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要求,请各区、县级市做好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专项补助”和“重残护理补贴”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16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2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2〕218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