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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通过修订

作者:广东残联 | 来源:广东残联 | 发布时间:2013-03-29

  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9月广东省第八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作为广东第一个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极大地推进了广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法制化程度日益提高。

  随着社会进步和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法规、规章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些政策措施更应通过立法加以进一步保障。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随后,广东省立即启动《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省残联党组、理事会对此非常重视,将之明确列入省残联五代会工作报告和2009年工作计划,并成立了由省残联理事长宋卓平任组长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着手相关工作。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强化了残疾人事业的保障机制、充实了残疾人康复和教育的内容、完善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制度、构建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了残疾人文体生活和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增设了法律责任条款。条文从原三十条充实为七十四条,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富、操作性更加强。该《实施办法》体现了“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理念,特别是率先在全国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进行立法,作出“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的规定。除了将原来一些条款中的“可以”字眼明确为“应当”外,还删除了“贫困家庭”等字眼,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此举将惠及广东十几万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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