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残疾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函[2007]135号
转发市残联关于推进残疾人
康园工疗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残联《关于推进残疾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关于推进残疾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的意见
市 残 联
建设康园工疗机构,为精神病康复者和智力残疾人提供工疗康复和庇护性就业服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州的重要举措。2006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6]12号),开始实施残疾人康园机构建设工作。一年多来,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各级工疗机构建设进展比较顺利。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目前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根据《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穗字[2007]2号)关于“到2008年底,实现每个街道至少有1个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康园工疗站”的要求,现就推进康园工疗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康园工疗机构建设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康园工疗服务机构的建设,按照穗府办正2006)12号文的要求,加快建设进度,2007年10月底前要建成区(县级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下称康园中心),2007年底前完成60%的街(镇)康园工疗站(下称工疗站)的建设任务,2008年9月前完成剩余街(镇)工疗站的建设。2008年底,市残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康园工疗机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建成后的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和街(镇)工疗站要按穗府办[2006]12号文的要求配专职工作人员, 区(县级市)康园中心配专职工作人员5—8名,街(镇)工疗站配4—6名,其中至少1名为社工(康复)专业人员,聘任残疾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比例不少于50%。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相关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标准可参照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执行。
二、创新运作模式,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残疾人福利事业
康园工疗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借助康园工疗机构实现公共服务。康园工疗机构体系以政府主导、行业管理为实现形式,由广州市康园中心、区(县级市)康园中心、街(镇)工疗站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组成,广州市康园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康园工疗机构的运作。由于这项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由市残联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号)关于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要求,提出政府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项目、标准,并会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三、加强就业扶持,鼓励社会各界优先采购康园工疗机构生产的产品
康园工疗机构除对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职业技能教育外,还安排他们在工疗站从事信封、信纸生产等简单劳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将广州市康园中心列为信封、信纸印制的定点单位。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10万元以下的信封、信纸,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向广州市康园中心采购;采购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信封、信纸,按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在采购中落实优先的规定。康园工疗机构生产的常规信封、信纸按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定价,每年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监管、信封生产许可等部门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区(县级市)使用财政经费采购信封、信纸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对市属单位的做法进行采购。鼓励企业和其他单位采购康园工疗机构生产的信封、信纸。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服务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广州警备区,市法院,
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7年9月29日印发